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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0日       发布单位:富平廉政网       来源: 富平廉政网        编辑: ssl       浏览: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两规”对于纪检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三款规定了“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的措施。20多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坚持“少用”“慎用”原则,健全规章制度,严肃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既突破了大案要案、震慑了腐败分子,也保证了“两规”措施严格规范使用。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不同于刑事诉讼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过去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比较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调查措施就是留置。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适用对象、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也会做出相应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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