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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释义(10)】 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0日       发布单位:富平廉政网       来源: 富平廉政网        编辑: ssl       浏览: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用法律形式把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组织创新固定下来。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在监察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为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的本义是率领并引导。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全国监察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率领并引导所属各内设机构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一切监察机关都必须服从它的领导。在监察法中确立这样的监察机关领导关系,能够保证“全国一盘棋”,保证全国监察机关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工作步调、统一依法履职。   二是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除了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外,还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领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在监察法中确立这样的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有利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或排除各种干扰、依法行使职权。监察工作牵涉各方面的利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案件或办理其他监察事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某些方面的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因此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责情况的监督,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核申请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另一方面当下级监察委员会遇到阻力时,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帮助其排除各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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