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出新时代党中央驰而不息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通过对《条例》的再学习再思考,切实体会到《条例》有“利器”“规范”“戒律”“镜鉴”四重作用,是党员工作生活中最靠得住的“护身符”。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利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如期如实完成历史使命,离不开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条例》紧扣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与时俱进,把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凝化为制度,为解决党内消极腐败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提供了“刀把子”,必将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条例》是党员行为的规范。纪律是党的生命,是治党之“戒尺”。新修订的《条例》,通过深刻总结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对六大纪律逐一进行修订、补充、完善,使纪律“刻度”更加精准,纪律内容更加具体完备,更有针对性,让党员干部明确知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为党员干部立身做人、为官用权提供了更加有效的“防火墙”。
《条例》是清廉自守的戒律。在积极提倡如何做的同时,《条例》对党员干部不能做的、禁止做的做了详实的规定,比如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规定;增加了严格管教配偶及子女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使《条例》成为党员干部立德修身、锤炼党性的“道德经”和“法纪经”,不仅在遵纪守法上提供了“指航灯”,而且从道德层面提供了“导航仪”。
《条例》是群众监督的镜鉴。《条例》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在原有违反六大纪律行为中增加了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每一名党员干部自我反省的“显微镜”,更为群众监督党员干部提供了“放大镜”,只要对照《条例》,就能一目了然,清楚知道党员干部是不是违纪了、违反了什么纪律,从而实现对党员干部的精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