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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轮流安排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0日       发布单位:富平廉政网       来源: 富平廉政网        编辑: ssl       浏览: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把出国(境)作为职工个人待遇轮流安排,离退休省级人员和局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今年内蒙古大幅压缩出国(境)培训规模,明确规定党政人才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比去年压缩幅度不低于30%,凡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禁止申报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性质等一般性培训项目。 内蒙古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按照规定,内蒙古所有出国(境)团组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改变出访日程,不得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派人为出访团组提供前站服务。 内蒙古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目前,内蒙古审批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实行“五挂钩”,即:根据各盟市各单位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重点项目培训总结报送、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择优批准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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