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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0日       发布单位:富平廉政网       来源: 富平廉政网        编辑: ssl       浏览: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分为5部分22条,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一把手”及其他成员在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职责。即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一把手”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为落实保障,《意见》还规定了落实主体责任的“五项制度”和加强组织领导的“四个强化”。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分为6部分共17条,主要有严明党的纪律、严格监督执纪、严肃查办案件、严厉责任追究、深化制度保障等。《意见》对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进行细化,明确了监督执纪和查办案件的重点,以及实施责任追究和“一案双查”的具体要求,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共5章29条,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方式、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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