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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各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0日       发布单位:富平廉政网       来源: 富平廉政网        编辑: ssl       浏览:
  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2月,税务总局公布全部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在公开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锁定了审批项目的“底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先后取消4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占全部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50%以上,同时清理了一批同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相抵触的文件和制度,防止出现取消不了和放不下去的问题。主动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实施以减少资料报送、表单填写、税务检查为重点的“三减少”措施。分两批取消26种纳税人填报的涉税文书报表,分三批取消29项进户执法项目,防止干扰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全国税务机关平均推行免填单服务29项,平均每项减少纳税人业务办理时间约25%。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使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办税环节、办税次数、办税时间等平均减少30%以上,即办事项增加50%以上。   强化行政审批合法性审查。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对可能涉及设立行政审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把关,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制度性侵权,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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