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 星期五 必修课 第一百零一课
第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旷工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定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