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 星期日 必修课 第一百零八课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以对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资料进行扣押。
(一)采取扣押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扣押文书。
(二)办理扣押事项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扣押文书,到有关单位办理。
(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四)对扣押的物品,调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持有人拒绝签名的,记录在案。扣押过程应同步录音录像。
(五)对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六)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及时解除,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