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站点地图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课 >>  必修课

【每日一课】 第一百三十九课 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6日       发布单位:富平廉政网       来源: 富平廉政网        编辑: admin       浏览:

 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必修课   第一百三十九课


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有了监督、调查结果后,监察机关下一步该如何履行处置职责呢?对此,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就是常说的“红红脸、出出汗”。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规范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也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

     
上一篇:【每日一课】第一百四十课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有哪些?
下一篇:【每日一课】第一百三十八课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从宽处罚的四种情形

Copyright@2016-富平廉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频阳大道6号      邮编:711799      电话:0913-8211005
陕ICP备08100630号            

本站访问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