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必修课 第二百零六课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这一条款是关于留置措施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审批权限上提一级,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