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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课】第二百五十七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节选
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必修课 第二百五十七课
《规则》第六章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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