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6月9日 星期一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站点地图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课 >>  必修课

【每日一课】第二百六十二课 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6日       发布单位:富平廉政网       来源: 富平廉政网        编辑: admin       浏览:

2019年5月16日 星期四 必修课 第二百六十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上一篇:【每日一课】第二百六十三课 受贿罪
下一篇:【每日一课】第二百六十一课 主动退回已侵占公款,是不是犯罪既遂?

Copyright@2016-富平廉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频阳大道6号      邮编:711799      电话:0913-8211005
陕ICP备08100630号            

本站访问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