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 星期一 必修课 第四百七十三课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