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努力营造干在实处、走在前列、锐意改革、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县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快“三个富平”建设,根据省、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村级(社区)组织及其党员干部。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贯彻落实习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即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 容错情形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干事创业中,没有为自己、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脱贫攻坚、招商引资、推动重点项目、重要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或在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中有一定过失,但能积极整改的;
(六)承担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试点工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性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三章 容错程序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对一般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需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二)核查。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依据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意见建议,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解释说明,形成报告,提出是否适合容错情形的意见建议。
调查组在调查相关责任追究案件时,发现符合容错情形的,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也可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容错建议。
(三)认定。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重要问题需报县委决定。
(四)反馈。容错认定结论一般在收到容错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做出决定,实行暂挂制,暂挂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期满应给予结论性意见。
(六)归档。调查单位负责容错资料的保管归档。
第四章 免责减责
第八条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免责
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 纠错改正
第九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纠错改正:
(一)提醒。针对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进行提醒。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整改。针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或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在免予处分的同时,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
动问题整改。
(三)追责。针对明显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确需追究责任的问题,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从轻减轻处理;对严重违纪行为和对极少数顶风违纪、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从严查处。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县委宣传部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 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十二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三条 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容错纠错办法,坚决反对消极腐败和变相纵容庇护。对在实施容错纠错办法中弄虚作假、偏袒包庇腐败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