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选修课
王岐山书记在首次提到四种形态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于四种形态,原始表述是这样的: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的阐述有了少许的变化,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其少数。
在四种形态的原始表述中,包含一些口语化、生活化、通俗化的成分,虽然语言生动,给人印象深刻,但容易引起歧义,也不利于准确理解和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实际上,无论是从提出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即全面从严治党),还是从具体的内容阐述来看,从其核心内容来看,就是监督执纪的手段。换言之,四种形态也就是监督执纪的四种手段。依照“手段”这个关键定位,可对四种形态予以规范的命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质,也有利于四种形态的充分运用。
四种形态的具体名称分别如下。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咬耳朵、扯袖子”属于提醒式的、轻度的批评教育,“红红脸、出出汗”则属于正式的、严厉的批评教育。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具体的处分类型通常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轻度职务调整等。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具体的处分类型通常包括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第四种形态,“双规”审查。处理的结果很可能是“双开”,移交司法。关于第四种形态的名称,使用“双规”比用一般性的立案审查要严谨一些。严格地说,轻微违纪、不涉嫌违法的严重违纪也应当是经由专门的立案审查程序而作出的。
这里很有必要说明一下党纪处分与组织调整、职务调整、组织处理之间的异同。否则,人们可能会对上述关于四种形态的命名产生疑问,此外,也可能在理解四种形态上产生歧义。关于组织调整、职务调整、组织处理,四者只是不同的说法,含义都是一样的,都是指针对一个人的职务的处分。具体而言,针对职务的处分既包括职务,例如是否撤销职务、免职或革职(通常指的都是现任职务)等;但常常也包括对于职级的处分,例如职级是否降低、降低幅度是多少等。四种形态中的纪律处分指的是针对党员个人的纪律处分,也就是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五种类型,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仔细审视现有党纪处分,其处分的对象其实包括两类:一是,针对党员资格或身份(以下简称身份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都属于此类;二是,针对党内职务(以下简称职务处分),是否撤销党内职务,是否降低职级、降低幅度大小等。也就是说,党纪处分原本就包括职务处分。有鉴于此,关于第二、第三种形态的名称,只需使用纪律处分就可以了,而无需特别申明组织调整、职务调整等职务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