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 星期二 选修课
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纪法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监察全覆盖的本质要求。
政纪就是行政纪律。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长期以来,政纪处分作为与党纪处分并列的一类惩戒措施,在规范约束政府工作人员行为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既要接受党规党纪的处理,又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处置,在党纪和法律之间没有了政纪这个中间地带。
在我国,政府不仅仅是指行政机关,也不仅仅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七大类机关,而是涵盖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是“广义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监督广义政府背景下,必须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监察,把一切公权力置于监督之下。改革试点前使用的政纪处分,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监察全覆盖要求。“政务”即关于政治方面的事务,也指国家的管理工作。“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范围比“政纪处分”更宽,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更符合开展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
因此,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