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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课】第一百零九课 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如何用好“四种形态”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2日       发布单位:       来源:        编辑: ssl       浏览:
2018年2月12日  星期一 选修课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也体现了组织对干部严管就是厚爱。 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通过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遵守谈话函询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方式、情况说明、签字背书、报送通报、采信了结回复等规定。谈话函询对象每年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或者检讨。探索“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对比较具体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开展专项核查,加以印证。建立对谈话函询情况回查的制度,凡被反映人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进入初核的,应当对其已了结的问题线索一并开展初核。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身边事教育警示身边人。坚持“一案双查”,督促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要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用好第二种形态,对违纪违法问题较轻的党员干部,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用好第三种形态,对违纪违法问题较重的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防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展成犯罪行为。 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坚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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