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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课】第一百一十五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2日       发布单位:       来源:        编辑: ssl       浏览:
     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选修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这种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与各种考试、录取工作有关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当然,应试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如果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实施了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属于这种违纪行为的主体范围。   (2)这种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而故意为之。   (3)这种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考试、录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秩序,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不特定的他人通过考试、得以录取等相关方面的权利。   (4)这种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在各种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这种违纪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违反规定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共产党员只要是实施了这类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就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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