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富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县委和市纪委的双重领导;富平县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县纪委和县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二)督促全县各级党的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责任,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三)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四)负责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纪委、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认真抓好反腐败斗争,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县委、县人大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县政府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五)负责查办腐败案件有关工作。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在向县委报告的同时向市纪委报告。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可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检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县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规定;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镇(街道)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考察、任免及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九)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十)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十一)开展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十二)承办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县人大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