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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中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说情打招呼是否构成违纪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7日       发布单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富平廉政网       浏览:

网友“成林”问:某法院副院长李某为A公司在该院的民事案件向主审法官说情打招呼,但是,该民事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请问王某是否构成违纪行为?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该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行为。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才能构成本违纪行为;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五种表现:(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不要求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也不要求导致了徇私枉法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就侵害了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就构成违纪,并不需要该行为导致案件审判不公。所以,只要李某为A公司的案件说情打招呼,即使最终的判决是公正的,王某仍然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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