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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       发布单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富平廉政网       浏览:

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系甲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李某在职期间对其有关案件的“关照”,在李某退休后,便聘请李某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年薪200万元,该薪资明显高于同类公司的法律顾问年薪。李某除为A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案情分析、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还就A公司有关案件向原单位同事打招呼说情,使A公司胜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纪委监委绘图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李某上述行为的性质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高达200万元的年薪明显高于同类公司的法律顾问年薪,是因为王某为感谢李某在职期间对其有关案件的“关照”而对其行贿。所以,李某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之所以以明显高于同类公司的法律顾问薪资的年薪聘请李某为法律顾问,是因为李某就A公司有关案件向原单位同事打招呼说情。所以,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A公司给李某支付的薪酬中包含了李某作为法律顾问的劳务费,也有一部分是给李某的贿赂款,还有为李某职务影响“买单”的因素。所以,李某既构成受贿罪又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李某为A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案情分析、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A公司给其支付的薪酬中包含了李某作为法律顾问的劳务费。但是,李某高达200万元的年薪明显高于同类公司的法律顾问年薪,所以,该薪酬并不仅仅是李某作为法律顾问的薪酬。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李某在职期间对其有关案件的“关照”,才以明显高于同类公司的法律顾问薪资的年薪聘请李某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可以说,A公司给李某的年薪中,至少有一部分是给李某的贿赂款。李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谋取利益,退休后又假借薪酬的方式收受A公司给予的钱款,构成受贿罪。

A公司之所以以明显高于同类公司的法律顾问薪资的年薪聘请李某为法律顾问,除了感谢其在职期间对其有关案件的“关照”外,也有为其职务影响“买单”的因素。李某除为A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案情分析、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还就A公司有关案件向原单位同事打招呼说情,使A公司胜诉。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所以,王某既构成受贿罪又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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